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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太宗东汉钟离意光武帝 |
《新唐书·太宗本纪》载,贞观六年十二月,唐太宗“纵死罪者归其家”,让他们与家人团聚;贞观七年九月,按事先的约定,“纵囚来归”,于是“皆赦之”。“欧阳修的《纵囚论》,论的就是这件事。在欧阳修以前,此事均被传为“美谈”,认为唐太宗“施恩德”,囚犯“知信义”。欧阳修不从众而信之,不从众而誉之,有自己的独立见解,这很可贵。
欧阳修的《纵囚论》,自有其逻辑链条。他认为以“恩德”感化“囚犯”的作用极其有限,“太宗施德于天下,于兹六年矣,不能使小人不为极恶大罪”,难道仅以“一日之恩”,而能使这批囚犯“视死如归,而存信义”?欧阳修说:“纵而来归而赦之,可偶一为之”,这话具有一定的灵活性。接着又说,不可“屡为之”,不可“为天下之常法”,则说得斩钉截铁。“若屡为之,则杀人者皆不死”,法律形同虚设,不就无法无天了吗?如果要我说,还会再加一句:可酌情为之,却不可如此批量“纵”之,批量“赦”之。
但《纵囚论》亦并非像现在不少学者解读的那样“浑然一体,无懈可击”。
欧阳修说:“信义行于君子,而刑戮施于小人。”这话就很难站得住脚。“君子”与“小人”这两个词汇,均属于道德的范畴。“小人”纵然无德,倘若未曾触犯刑律,则不可因为是“小人”而对其滥施刑罚;“君子”固然有德,倘若触犯刑律,照样也得依法惩处。法律并非专门用来对付小人的。欧阳修又说:“刑入于死者,乃罪大恶极,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。”其实却未必全然如此。君子被处死刑的,历代都有。有的确实触犯刑律,诸葛亮挥泪斩马稷,那马稷不是“小人”,要不诸葛亮何须“挥泪”,但他是立了军令状的,既失街亭,就得依法处置,军法无情。也有的并未触犯刑律,他们是被人诬陷含冤受屈的。不能因为“刑入于死者”,就一口咬定人家是“小人之尤甚者也”的。
在“君子”与“小人”之间,还有为数不少的人,既非品德高尚的“君子”,也非行径恶劣的“小人”。东汉时期,堂邑县之县民房广为父报仇杀人,触犯了刑法,被关入监狱,大概就属于这一类。入狱不久,其母病死,房广悲痛欲绝,号啕大哭。时任堂邑县令钟离意心里很不好受,便对房广说:“今欲出若,归家殡敛。有义则还,无义则已。”县里的“丞掾” 们都认为此事万万不可。钟离意说:“不还之罪,令自受之。”那房广丧事料理完毕就回到监狱,光武帝刘秀得知此事后,就下诏为他“减死一等”。欧阳修是否也会认为,这位叫房广的死囚“罪大恶极”,是“小人之尤其者”呢?
我倒以为,钟意离此举可谓人性化执法之古典案例,唐太宗的“纵囚”或受此事之启示也未可知,可惜他未能斟情为之,而“纵”之时间长达八九个月也有损法之尊严。